今日被通知 " 使照" 終於下來

接著本人要去當小蜜蜂, 把之前收集的資料拿出來看+去電地政事務所詢問

準備去辦"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及" 房屋稅籍登記"

等辦好之後再來寫文分享

以下是我收集的資料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
(需做二件申請案件)

第一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ex:使用執照)
3.起造人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4.起造人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無誤後,會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申請第二件。
第二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登記清冊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3.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ex:使用執照)
4.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
5.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6.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1.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
2.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以公告十五日。
3.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4.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並可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地政規費:
第一件 建物測量規費:$4000元
第二件 第一次登記規費:權利價值 2 /1000+書狀費一份$80元

若委託代書辦理則代書費約$5000元左右。

 

Kadela 的經驗

1..政府量測規費只收了400, 登記書狀費用是2096, 沒有裡面寫的那麼多

2.有用土融貸款來付營造費用的,因為土地謄本上已經有設定,要記得提前跟銀行索取"地上權人同意書",

以及該銀行的印鑑證明,這樣才算完成初審,進行公告的15.

 

※本人去電新莊地政事務所詢問需要:身分證, 印章,竣工圖(連同使照一起發給)及其藍哂圖一份
新莊地政事務所tel : 2277-9245 服務台分機103

 

台北縣政府公告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台北縣 )

提供機關: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

服務說明:

原提供網址:http://e-service.tpc.gov.tw/hypage.cgi?HYPAGE=online/online_2.htm&clsid0=1&s_uid=021038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地政事務所登記課
承辦人員:各地所審查人員配件辦理
應備證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
三、協議書或切結書
(一)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二)使用執照之起造人如僅為一人,應由起造人書立切結書,切結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權屬與權利範圍之分配。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若有以下其它證明文件者免附)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應附使用執照,但於民國五十七年六月六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登記。
五、使用基地證明文件
(一)基地與建物同為一人所有、建物所有權人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者持憑法院判決書或法院拍賣權利移轉證明者或建物使用執照者免附。
(二)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未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而有租賃關係者,應檢附基地租賃契約。
(三)除前(一)、(二)項外,使用他人土地為建物基地,應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六、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八、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臨櫃

交付方式:
自領,郵寄

處理期限:
核定四個工作天,公告十五天

備註欄:
繳費模式:申請時繳付
計費方式:書狀費以張計價,一張八十元;登記費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算
繳費方式:臨櫃
繳費期限:收件後隨即繳費

 

 

 

房屋稅籍登記

需要文件如下:

 

1.建物量測成果圖 : 可以在完成量測,通知您將把資料送件給登記課初審時,再跑一趟地政事務所,可以馬上拿到一份量測謄本因為公告未完成,申請書上要填的建號可以量測文號代替.

 

2.建照圖中,有關建物平面,面積計算的副本影印本一份

3.身份證正本

4.印章

 

若是您手腳夠快,其實還有其他程序可以把稅捐單位一次跑完.

拿到使照,馬上去辦建物量測與登記

15天公告後,這樣還在規定辦理房屋稅籍的期限內

帶著建物所有權狀以及現有戶口名簿,把戶籍遷入,好像至少一個人就可以

同時辦理建物稅籍登記,以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後者會讓土增稅率降低很多

 

台北縣政府公告

主辦單位: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科
承辦人員:本處及各分處
聯絡電話:89528242~25389528281

一、使用執照影本。
二、平面圖、立面圖、側面圖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產權未區分者應附分配協議書。
五、如為無使用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出具承諾書及其他有關文件。
六、如有公共設施者,請附分攤協議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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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o21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9) 人氣()